1. 目的

为保护广大商业合作伙伴及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巨量引擎”)、上海图虫网络科技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为"我司")的合法权益,鼓励我司商业合作伙伴合法经营、健康有序竞争并切实维护我司品牌形象,促进我司与商业合作伙伴合法、稳定的合作,特修订本管理规范。

2. 适用范围

2.1.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所有与我司开展合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商业合作伙伴。

2.2.产品范围:我司旗下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标注名称为“今日头条”、“抖音”、“西瓜视频”、“抖音火山版”、“懂车帝”、“穿山甲”等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或网络平台,以下统称为“巨量引擎产品”。我司有权对上述产品名称单方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更名、新增等),产品名称调整不影响本规范的效力及执行。

3. 名词解释

3.1. 商业合作伙伴:指经我司授权,在授权期及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内容进行业务推广的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综合代理商、本地行业优势代理商、图虫创意平台推广服务商等。以下简称“合作伙伴”。

3.2. 综合代理商:指经我司授权,在授权期限及授权范围内,代理某些指定地区、某些指定行业的广告主的巨量引擎数据推广业务的合作伙伴,综合代理商无权代理本地行业优势代理商授权范围内的巨量引擎数据推广业务。

3.3. 本地行业优势代理商:指经我司授权,在授权期限及授权范围内,对授权指定地区、指定行业内的广告主的巨量引擎数据推广业务有优势代理权的合作伙伴。

3.4. AD业务:综合代理商与本地行业优势代理商开展的巨量引擎广告投放业务。

3.5. 图虫创意平台推广服务商:指与上海图虫网络科技及其关联公司签署了《图虫创意平台推广服务商授权协议》(具体以实际签署名称为准)的合作伙伴。

3.6. 广告主:指委托合作伙伴在巨量引擎产品上发布广告信息或活动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司以合作伙伴提交的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有权机关签发的证照作为核对广告主身份的依据。在图虫场景下,广告主指所有直接或间接获取和使用图虫及相关服务的用户。

3.7.广告资源:指我司所有或所运营的标准广告资源及非标准广告资源。

3.8. 同一客户:若广告主之间存在以下关系或在与巨量引擎签署的数据推广协议下享受同等权利义务且向巨量引擎承担连带责任的客户,将认定为同一客户,也称同一广告主。


3.9.总/分公司:总公司是指可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资金、人事等多方面有管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法律地位、独立注册资金、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指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的附属分支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审批通过的国字头企业除外);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其本身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注册资金,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10.销售单位:指我司组织架构中直接代表我司对接广告主、合作伙伴或其他合作方的销售团队组织。

3.9.总/分公司:总公司是指可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资金、人事等多方面有管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法律地位、独立注册资金、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指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的附属分支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审批通过的国字头企业除外);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其本身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注册资金,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10.销售单位:指我司组织架构中直接代表我司对接广告主、合作伙伴或其他合作方的销售团队组织。

4. 基本规范

4.1.诚信原则

4.1.1.合作伙伴应严格履行与我司签署的《合作伙伴数据推广商务合作协议》(具体以实际签署名称为准,以下称“合作协议”),并按照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本规范规定履行对广告主的服务义务。

4.1.2.严禁实施误导、欺诈广告主行为:合作伙伴向广告主售卖的广告产品与合作伙伴在我司上实际投放的广告产品必须一致,不得进行任何误导、欺诈或违反广告主真实意思表示的陈述或操作。

4.1.3.承担广告合法合规的审核义务:合作伙伴应对广告主资质及广告主拟投放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内容、广告形式)尽审核义务,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不符合《"巨量引擎"广告审核规范》的广告和信息,不得在"巨量引擎产品"上发布。

4.1.4.合作伙伴应向广告主如实说明其在我司的代理业务范围、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

4.1.5.合作伙伴应向我司提供全面、真实的广告主信息,未经我司书面许可,不得私自发展下级合作伙伴。

4.1.6. 合作伙伴应维护我司和巨量引擎产品品牌形象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我司和巨量引擎产品利益的行为。

4.2.合法使用原则

4.2.1. 所有合作伙伴应按照巨量引擎合作方使用巨量引擎及关联品牌管理规定  的规定合法使用我司及其关联品牌。

4.2.2. 合作伙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和合作协议约定根据平台规则和操作指引(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商自运营规范操作指引)使用我司相关平台提供的服务和工具,AD业务场景下合作伙伴通过巨量引擎方舟对其所开拓代理的广告主进行服务和管理,合作伙伴在我司平台注册开通的账号仅限合作主体使用,未经我司书面同意,禁止合作伙伴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等。

4.3.禁止招徕原则

所有合作伙伴不得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我司的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我司的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

4.4.广告主开拓原则

4.4.1.营业执照所在地原则

本地行业优势代理商:可以开拓与我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广告主。

4.4.2.特殊原则

基于我司经营发展需要,合作伙伴不得开拓某些行业/地区的广告主,如综合代理商不得开拓本地行业优势代理商代理范围内的广告主,具体以合作伙伴与我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的约定为准;如因广告主违反与巨量引擎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主未按时支付费用、投放违法违规广告等),导致巨量引擎中止或终止该广告主数据推广需求或者解除与广告主合作的,经巨量引擎提前通知合作伙伴,巨量引擎即有权拒绝合作伙伴针对该广告主的数据推广需求、立即下线正在投放中的内容素材或与合作伙伴终止针对该广告主的合作且巨量引擎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5. 违规行为的分类及描述

根据违规形式和违规手段,合作伙伴及其开拓和服务的广告主违规行为分为“合作行为违规”和“推广行为违规”。

5.1.“合作行为违规”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指合作伙伴与我司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作协议约定或我司相关合作政策、管理规范的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其中R1级为最严重程度。具体内容如下表所述:


5.2. “推广行为违规”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指合作伙伴及其所开拓和服务的广告主在广告推广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形式的推广投放内容或行为(包括广告素材、落地页、落地页二跳、私信、客服咨询、对话框、头像、评论、app、小程序、互动素材中等各类形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作协议约定或我司相关管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巨量引擎广告审核规范》等)的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其中P1级为最严重程度,具体内容如下表所述:


6.违规行为的认定

6.1.违规信息的来源

合作伙伴及其开拓和服务的广告主违规信息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他人举报、合作伙伴/广告主投诉、我司审核/主动巡查,我司收到违规信息后有权进行核实。

6.2.违规行为的取证

我司在进行违规行为核实过程中对举报人、投诉人、被举报合作伙伴和/或广告主所提供的信息有权进行取证留存,包括但不限于即时聊天软件对话截图、电子邮件记录、电话录音、系统数据处理记录、文档原件、合同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网站内容截图等证明材料。

6.3.违规行为的认定

合作伙伴应当对其与广告主之间的合作及其开拓和服务广告主的推广和广告内容、推广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我司有权审查合作伙伴与广告主的合作协议及其提交的广告内容,无论是否属于我司审查责任范围内,一旦发现存在相关法律禁止发布或若发布将很可能导致违法、违规风险,或存在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继续发布将影响我司和巨量引擎产品声誉(如广告主或广告主高管人员、代言人出现违法、负面事件或不正当行为)、违反我司相关规则情形的,我司有权随时采取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线广告、断链、停止服务或按照本规范中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合作伙伴享有解释及申辩的权利。

6.4.违规行为的披露

我司若接到投诉、举报,或司法、执法机关调查,有权将合作伙伴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开户信息、投放情况、消耗数据等)对外披露。

6.5.主动自查行为的认定

合作伙伴主动自查的违规行为,需主动告知我司对应为其服务的工作人员,由我司的工作人员以工单形式发起自查报备,经我司复核确认后,合作伙伴的自查行为可计入“从轻处理”的范畴。

7.违规行为的处理

7.1.违规行为的通知方式

合作伙伴在与我司合作过程中,有对自我行为进行约束以及对所开拓和服务的广告主的资质和投放素材、落地页、跳转页等广告投放内容和素材进行审核和监管的义务。针对合作伙伴和合作伙伴所开拓和服务的广告主的违规行为(以下统称“合作伙伴违规行为”),我司有权立即制止违规行为,并依据以下第7.2-7.5条规定进行处理,由合作伙伴承担违规处理结果,处理结果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巨量引擎方舟平台推送等。

7.2.违规行为常规处理方案

针对合作伙伴(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或其开拓和服务的广告主的违规行为,我司有权立即中止合作伙伴或合作伙伴开拓和服务的广告主所发生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将违规行为涉及的广告计划下线,并有权直接解除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同时启动对违规合作伙伴的其他处理,具体处理方案详见下表:

  • 违规分类:合作行为违规


  •  违规分类:推广行为违规


7.2.1. 违规投放金额的计算方法及归属

  • 我司将直接在合作伙伴可享受的返点金额中直接扣除合作违规行为对应的扣减金额,违规行为对应的扣减金额不计入违规方的返点核算基数。如返点金额不足抵扣的,合作伙伴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具体以通知内容为准)以现金方式补缴差额;如合作伙伴未按时补缴的,我司将直接在合作伙伴及其关联方账户的待发放的返点或现金余额中扣除,如仍不足以抵扣的,我司将立即停止该合作伙伴的全部广告投放且我司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合作伙伴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 违规投放金额,以广告主AD账户为最小计算单位,按照广告主违规行为所对应AD账户内当月(即违规发现时所在自然月)全部实际消耗金额计算违规投放金额,不做同一客户账户下不同广告计划的拆分;违规投放金额默认最低为1万元,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算。
  • 合作伙伴之间违规的(指综合代理商开拓及服务本地行业优势代理商合作范围内的广告主或者本地行业优势代理商开拓及服务综合代理商合作范围内的广告主),对于违规方因违规行为对应的违规投放金额,我司有权按本管理办法第5条中违规行为所在违规级别的违规行为处理倍数进行扣减,并按违规投放金额1:1相应计入被违规方合作伙伴投放金额(仅限本地行业优势代理商),但该部分投放金额不计入被违规方的返点核算基数。
  • 如合作伙伴或其关联公司同时与我司开展AD业务之外的其他合作的,我司有权在合作伙伴于AD业务下可享受的返点金额中直接扣除合作伙伴或其关联公司在其他合作项下应向我司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款项等。

7.3. 违规行为特殊处理方案

7.3.1. 违规等级的升级认定

  • 合作伙伴(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或其开拓和服务的广告主(按营业执照名称)在同一违规案件中存在不同类型或不同等级的违规行为时,我司对违规合作伙伴或广告主的违规等级认定为违规案件中触发的最高等级。
  • 合作伙伴(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或其开拓和服务的广告主(按营业执照名称),在自然年内发生相同等级(不包括R1/P1)的违规行为合计达到4(含)次及以上的:我司对违规合作伙伴或广告主的违规等级认定为违规行为所触发的等级升高一级。

7.3.2.违规等级的升级处理方案

如合作伙伴(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或其开拓和服务的广告主(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自然年内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的,我司一经发现并查实的,我司除有权对违规合作伙伴按照“7.2. 违规行为常规处理方案”中所述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外,根据合作伙伴/合作伙伴所开拓和服务的广告主的违规等级及违规次数的不同,我司引入合作伙伴“红黄牌”机制,机制细则以届时发布的《违规等级升级处理机制》(具体以实际发布名称为准)。

7.3.3. 违规等级的降级认定与处理方案

合作伙伴或其开拓和服务的广告主,有以下行为且经我司查实的,我司将对合作伙伴违规行为所触发的处理等级可降低一级进行处理,最低至不做处理:

  • 合作伙伴主动承认违规行为,且经我司核实未对我司带来不良影响的情形。
  • 合作伙伴的违规行为被认定后,能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降低不良影响的情形。
  • 合作伙伴的违规行为,经合作伙伴举证且由我司核实确认,认定为非合作伙伴主导的情形。

7.3.4.其他行为说明

  • 如因合作伙伴的违规行为,导致我司与第三方发生争议、诉讼、仲裁、引起消费者投诉或者导致我司被国家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理的或对我司造成负面影响且产生社会舆论的或导致我司向第三方做出赔偿或补偿的,一经确认,我司有权终止合作同时跨月追溯违规合作伙伴的违规行为,最长追溯期可至违规合作伙伴与我司合作开始,并有权要求违规合作伙伴支付100万-1000万不等的违约金进行赔偿,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我司损失的,违规合作伙伴应当继续赔偿。同时保留依据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对"关联合作伙伴(如有)"进行处理或解除合作的权利。且在365个自然日内我司不再与合作伙伴及“关联合作伙伴(如有)”合作。
  • 如合作伙伴违反“合法使用原则”的,一经查实,我司将按照巨量引擎合作方使用巨量引擎及关联品牌管理规定   规定进行处理。

8.申诉

8.1.违规合作伙伴接到违规处理通知后,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提交包含相关申诉理由和证据的书面申诉请求(具体联系方式为jiancha@bytedance.com )。

8.2.违规合作伙伴接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请求的,视为接受《我司违规处理通知书》的处理结果,并永久放弃任何申诉权利。

9.其他说明  

9.1.本管理规范自公示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如与巨量引擎已发布或公示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其他管理规范产生冲突的,以本管理规范为准。

9.2.本管理规范通过以下网址 https://agent.oceanengine.com/admin/policy/detail向合作伙伴公布,我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互联网用户权益需要,不定时修改本管理规范,并将在网址https://agent.oceanengine.com/admin/policy/detail公示通知合作伙伴。如合作伙伴对已生效的修订管理规范不同意,我司有权暂停为合作伙伴提供合作协议约定的服务;如合作伙伴在修订管理规范生效后点击确认的或仍继续使用我司服务,则视为合作伙伴同意已生效的修订管理规范。

9.3.AD业务场景下,本《巨量引擎-商业合作伙伴管理规范》为合作伙伴与巨量引擎签署的《代理商数据推广商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巨量引擎代理商管理规范》。

9.4.本管理规范同样适用于图虫创意,具体说明如下:

1)图虫创意指由上海图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下称”图虫创意”)合法运营的图虫创意、IC photo等版权素材交易平台。

2)经图虫创意授权的图虫创意平台推广服务商(以下简称“推广服务商”)除应当严格履行所签署的《图虫创意平台推广服务商授权协议》、图虫用户协议、图虫创意品牌管理规范(具体以当时使用的管理规范名称为准)外,还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规范执行,如推广服务商出现违反本管理规范规定情形的,图虫创意有权按照本管理规范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图虫创意推广服务场景下,本管理规范中合作伙伴/代理商即推广服务商,广告主即推广服务商服务的客户,AD账户即图虫创意账户。   

9.5.本管理规范未尽事宜,我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合作协议的约定,给予相应违规认定及处理。


巨量引擎

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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